安徽退休檢察官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11月10日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位檢察官辦的、距今已經9年的經濟糾紛案件。受各界關註的是,檢察官舉報自己,是因為辦案期間所做決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領導意見作出”。           
  薑明安認為,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記錄通報追責,這雖然發揮一定作用,但不能把這作用設想得太大、太理想,如果沒有配套的司法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為前提,發揮的作用會很有限
  法治周末記者 陳霄
  在自己管轄區域範圍內的案子,過問一句,打聲招呼,或多或少地影響案件的判決走向,這種官員可以隨意“干預司法”的時代可能即將結束了。
  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這是黨中央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追究責任。
  受訪學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在如此高規格的文件中明確這一問題也無疑會有利於司法權的公正行使,但真正要發揮作用還必須有進一步的具體細化規定,同時進行配套的司法體制改革。
  “講得很重”
  四中全會決定用兩百多字規定這一問題,其中明確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習近平在做四中全會決定說明時,在介紹保障司法公正的部署時,首先提到的就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
  “(決定)講得很重。”四中全會決定的起草組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給地方官員作報告時說,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袁曙宏坦言,過去法院判案,法官審案判不了,小的案子庭長批,大的由院長批,再大的審判委員會討論,那還是院長的意見占主導,再大的案子有的領導一個批示就定了,這樣實際上是沒有人負責的,主審法官也不負責,領導也不負責,有的領導批案子文字都不留,就是口頭一個招呼,最後這個案件到底誰的意見判的,都不知道。“現在不行了,必須要求這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認為,如此高規格的文件中首次這樣提,會發揮比較大的作用。
  “首先是威懾。看到四中全會有這個規定,官員是會有點怕的,不敢隨隨便便就某個案件打電話、寫條子;其次對法官也是個保護,有了記錄以後到底是按誰的意見辦的,一清二楚;如果真正能實施的話,對所有干預司法的領導幹部也有震懾作用。”薑明安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如此表示。
  事實上早在今年1月,第一次以中央名義召開的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就提到“要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級領導幹部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
  “早有共識。”知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干涉,早有憲法和相關法律予以明確,這次決定提到的是‘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把範圍拓寬了,保證黨在憲法範圍內活動。”陳光中說。
  法院的內捲與外捲
  對干預司法的行為追責,其實早有相關的嘗試。
  2006年,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就曾聯合發文,要求各級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黨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打招呼、批條子、強令等方式非法干預案件執行的,在報告高院後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案件線索,同時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時,就明確提出過“研究建立對非法干預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辦案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不過隨後該設想縮水,於2011年發佈了《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並於2013年再次重申了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全程留痕制度。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張泗漢透露,現在部分法院在試點案件處理系統網絡化,領導審批案件信息直接在系統中得到體現。
  在浙江,2008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領導班子成員防止人情關係對司法工作不當影響的若干規定》,對領導口頭轉達涉案反映未批轉書面材料的,要求製作電話記錄或工作記錄,再轉批交辦。
  薑明安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實踐中法院實行過問案件登記制度,有些案件會有兩個卷宗,分為外捲和內捲,外捲是公開可查閱的,內捲附有領導對該案的批示、指示等,但當事人和律師都無法看到。
  2013年,江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聯合下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若干規定》,要求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插手、干預司法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否則實行問責。這是與此次全會決定最為相似的規定。
  由多部門牽頭出台類似規定的還有甘肅,在四中全會閉幕的幾天后,甘肅省就發佈了《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於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規定》。
  不過,記者註意到,雖然已有多個地方出台了禁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相關規定,但現實中極少有領導幹部因干預司法而被追責。
  目前為止廣為人知的是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干預公安機關查辦其妻谷開來殺人案,後來被法院認定濫用職權罪名成立。
  另一起轟動全國的是:2010年,陝西在一起礦權糾紛官司中向最高法院施壓,在審理過程中,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法院發函,稱“如果維持省高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穩定帶來較大的影響”,陝西省國土廳甚至召開協調會,以會議決定的形式否定了法院的生效判決。此事被中國青年報等多家媒體報道。
  此案當時雖然令法律界震動,但相關行政官員並未受到問責。不過據《經濟參考報》消息稱,陝西國土廳原廳長王登記今年10月初已被中紀委帶走調查。報道稱:王登記在擔任陝西國土廳廳長期間發生了轟動全國的“國土廳否了法院判決”一事。
  需要配套的司改
  陳光中把四中全會決定中的這兩百來字反覆看了很多遍。
  “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他分析說,從字面上理解,對於領導幹部在法定職責範圍內的介入,或者不妨礙司法公正的介入,決定似乎並沒有禁止。
  “這樣文件就有很大的伸縮性,要進一步規範、予以細化”,他認為,按照習近平的要求,凡是寫進文件的都會予以細化落實,這還是值得期待的。
  陳光中建議,上述要求應該細化,比如協調案件的範圍應該儘量減少,僅限於大案要案,協調案件的內容不應該包括事實和證據問題,領導幹部個人或者代表組織協調案件的,應作正式的記錄,所有參與協調的人都應該簽字,以便今後發生問題追責等等。
  不過,陳光中認為,追責是要在發生後果之後,“很多案件在當時是否會妨礙司法公正不好判斷”,但如果領導幹部介入案件時有傾向性意見記錄在案的,應當遵循有權有責原則,不過要區分是出於利益故意妨礙司法公正,還是出於好心辦壞事的情形來追究責任。
  薑明安則認為,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記錄通報追責,這雖然發揮一定作用,但不能把這作用設想得太大、太理想,如果沒有配套的司法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為前提,發揮的作用會很有限。
  薑明安觀察到,現實中很多領導並非以組織名義指示案件的,很多時候是領導個人過問案件,雖然法院有要求記錄的規定,但現實中九成以上都不會記錄。只有法院脫離這個行政區域的管轄,才有去記錄的底氣,而且一般如果法院不在行政首長的管轄範圍內,領導幹部也不敢隨便去干預。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一項要是落實了,禁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才會有明顯的效果。”薑明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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